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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儀憲章 #44-46

#44
最好由禮儀憲章廿二節二項所提的地區教會主管當局,
成立禮儀委員會,集合禮儀學科、聖樂、
教會藝術及牧靈事務的專家們,協力工作。
盡可能有一座牧靈禮儀機構,
其成員包括對此事有專長的教友在內,來協助禮儀委員會。
這一委員會的職責,就是在上述地區教會當局指導下,
管理所屬地區內的牧靈禮儀活動,並在向宗座建議適應計劃時,
推動研究與必要的試驗。

#45
同樣,在每一教區應有禮儀委員會,在主教指導下,推行禮儀活動。
有時,多數教區共同成立一個委員會,協力推進禮儀事務,更為適宜。

#46
除禮儀委員會以外,儘可能每一教區還要成立聖樂及聖教藝術委員會。
這三個委員會必須協力合作,甚至有時合成一個委員會,更為合適。

 

《天主教法典》#838

#838
1 項: 神聖禮儀的監督,只屬於教會權力,即屬於聖座,
             並按法律的規定,也屬於教區主教。

4 項: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,並在其權限內,有權發佈禮儀法規,明令遵行。